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志芳、蔡龙芳:
原告肖美和与被告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志芳、蔡龙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肖美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美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