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卫阳(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93号东美小区16幢1102室):
本院对原告钟明生与被告潘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潘卫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钟明生款项11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2.4%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19元,由原告钟明生负担49元,由被告潘卫阳负担3037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