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美琴:
本院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陈淑真、施婷婷、施家和、施美琴、麦盛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在管理和继承施顺泉遗产范围内立即偿还施顺泉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至2023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193 .91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依法判令被告五麦盛崇对上述施顺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