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5执恢523号
申请执行人:庄嘉鹏,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10246557,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锦塔社区陈庄9号。
被执行人:刘惠斌,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09207156,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荷福路75号名邦华苑6号楼1单元3A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嘉鹏与被执行人刘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惠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惠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惠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惠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惠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许 淑 锋
审 判 员 罗 德 棉
审 判 员 林 育 群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一 震
书记员刘辉明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