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水兰:
本院受理原告施玉琴与被告黄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628.32元(暂按十级计,已扣除已付的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元明 电话:0595-6811158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