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秋长:
本院原告林小华与被告陈秋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