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梅景根:
本院受理原告苗虎与被告梅景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梅景根支付原告苗虎施工费人民币 13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9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梅景根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元明 电话:0595-6811158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