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陈渝:
本院受理原告庄增加与被告李陈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李陈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黄威 电话:0595-6811158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