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敬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盛、张国平、陈敬福、福建雄晟建设有限公司、郑清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88976.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每期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5月23日为198293.21元,详见《福建雄晟商品砼逾期付款损失汇总表》),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687270.1元;二、请求判令五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庄一虹 电话:0595-68111527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