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凤琴、郭育忠: 本院受理原告钟细琴与被告刘凤琴、郭育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刘凤琴、郭育忠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23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诉讼保全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建华 电话:0595-6811152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