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清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江与被告张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清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丽江借款3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5000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本金5000元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本金5000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张清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林勤富 电话:0595-6811152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