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彩云、林顺明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泉州市泉港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林彩云、林顺明办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五路东侧、泉港酒店南侧东方帝景地下一层车位7、8、14、18、19、20、21、22、23、26、31、32、33、34、37、40、41、43、44、45、46、47、50、51、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号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连青竹 电话:0595-68111565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