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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闻    
法官说典丨离婚了,按揭贷款怎么办?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6/25 16:39:03        阅读:2560

编者按: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为彼此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作出约定。但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是否能够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呢?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的法官说典

 

【基本案情】

原告小鹏(化名)和被告小燕(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213月,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原、被告与建设银行泉港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自调解离婚之日起由被告小燕承担

调解后,被告小燕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小鹏因此代付了银行按揭款29282元。经多次向被告小燕催讨未果,原告小鹏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按揭款29282元及利息。

 

审判过程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购买房产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双方与银行间形成了连带之债。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对连带之债由谁偿还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代为偿还银行按揭款后,其行使追偿权,依法应予以支持。此外,原告垫付按揭贷款,因其垫付行为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被告也应予以支付。

法官说典

一、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法条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夫妻关系外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均不得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结合本案,《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小鹏和被告小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该还款民事责任。原、被告虽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由被告小燕承担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被告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二、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理解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履行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原告小鹏和被告小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该银行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与银行之间形成了连带之债,故原告小鹏在代为偿还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后,向被告小燕行使追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夫妻一方离婚后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内容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告小鹏和被告小燕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合同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离婚后房屋银行按揭款由被告小燕偿还,由于被告小燕未能偿还,原告小鹏在债权人的催讨下代为偿还了该笔银行按揭款,基于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有权向被告小燕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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