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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闻    
用爱教育,以法促进——泉港法院“未”爱再发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5/22 18:19:49        阅读:4406

近日,泉港法院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形,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履行好法定监护义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3岁的小明(化名)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同学小红)与老王(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应承担主要责任,老王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老王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赔偿各种费用9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据此,依法判决小明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小明的父母在其年幼时就已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忙工作疏于对小明的管教,对其在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为此,泉港法院向小明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要切实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做好对孩子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小明身心全面健康成长。

法官后语

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家长要言传身教、严慈相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的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本案中,正是由于小明的父母未能切实承担起教育监护的主体责任,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疏于关心,不能密切跟踪关注,放任小明无证驾驶摩托车,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司法实践证明,《家庭教育督促令》的发出,是司法对失范家庭教育的一次纠偏,旨在让涉案家长明白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极其重要性,既是当面提醒,更是公开警醒。

一年来,泉港法院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设立多部门联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有效方式,持续创新家事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下一步,泉港法院将积极主动作为,从司法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层面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助力构建定位清晰、机制健全、联动紧密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在爱中成长。

文稿:庄一虹、张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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