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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要闻    
法官说“典”丨无证驾车酿事故,责任谁来担?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4/12 19:59:27        阅读:4609

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未成年人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酿成大祸。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某日,15周岁的胡某无证驾驶登记在陈某阳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同龄的邱某以80km/h的速度行驶在公路上。途中与老人柯某(77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柯某当场死亡和胡某、邱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柯某承担次要责任、邱某不承担责任。因柯某家属与胡某及其监护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柯某家属遂将胡某及其监护人、车主陈某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胡某提出陈某阳仅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系另外三个未成年人即陈某聪、林某、朱某,且案涉车辆系邱某找他人借用并邀请胡某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请求追加陈某聪、林某、朱某、邱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后陈某聪、林某、朱某、邱某及其监护人又以案涉车辆系未成年人陈某龙擅自开走并交付给邱某为由申请再追加陈某龙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为查清案件事实,泉港法院依法全部追加了涉案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作为未成年人,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其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告陈某聪、林某、朱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陈某阳作为登记所有人,被告陈某龙、邱某作为临时管理人,均未尽管理和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根据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被告胡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聪、朱某、林某、陈某阳、陈某龙、邱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上述被告除陈某阳外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各自监护人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Part.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中,邱某及其监护人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无责任,其理应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参考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审查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还要审查引起损害后果的其他因素,并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综合认定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所有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无责任,陈某聪、林某、朱某、陈某龙亦均非交通事故当事人,但查明他们对事故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art2.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禁止驾驶机动车,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即未成年人不得申领和使用小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肯定是属于无证驾驶。

Part3.谁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买单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层面,父母都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主要理由是一方面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弥补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对被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管责任,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感。

 

Part4.关于车辆出借的责任问题

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车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要十分谨慎。出借车辆前要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无故障。同时出借人要认真查看借用人有无驾驶资格、驾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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