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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宣传    
【世界环境保护日】保护地球母亲,“公益诉讼”有话要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8/6/6 10:11:48        阅读:18517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崇尚生态文明、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位地球人应尽的责任。今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以案释法”课堂开课啦,今天要介绍的是我院受理的泉港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放】2009年2月,泉港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泉港联谊建材厂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在联谊建材厂未依约缴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仍审批通过了联谊建材厂的采矿权,并未采取催收保证金等措施。区国土资源分局在联谊建材厂采矿许可证期满后,分两次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活动、完成治理恢复并提交验收申请,但联谊建材厂在本案起诉时尚未实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2016年9月,区检察院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上述问题。该局于同年10月、次年3月反馈称待废弃矿业用地整治利用规划完成后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矿区属于其他项目备用地范围已无需治理。截至本案起诉时,该矿区现场依然没有治理恢复迹象,仍是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地形地貌景观持续处于受破坏状态。

2017年5月,区检察院就区国土资源分局违法行使、怠于履行职责向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知识插播】

网友:检察院还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

港法君: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666,又学了一课!

图为庭审现场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联谊建材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致使上述矿区关闭至本案起诉时未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属于违法履职、怠于履职。诉讼期间,被告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但并未履职到位。

故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标准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未完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采取对上述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等补救措施及全面履行对该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法官说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包含了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责,会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图为观摩庭审照片

 

本案系我院受理的泉港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关注度较高。为了加强生态司法保护宣传,我院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监督员观摩庭审,泉州中院和各基层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到庭旁听。庭审过程中,通过大屏幕展示双方提交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使旁听人员深切感受到矿区仍处于土地、植被破坏状态,未进行恢复治理的现状。

叮铃铃,下课啦,希望通过本次课堂让更多人了解公益诉讼,了解修复性生态司法,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作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让我们以全民之力,共筑青山、绿水、蓝天。

 

(泉港法院 庄萍萍、孙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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