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情】被告人蔡某谈今年42岁,泉州泉港人。2014年年中,蔡某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在泉港区前黄镇某厂房内,雇佣庄某(另案处理)管理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旺旺”“阿尔卑斯”“徐福记”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使用厢式货车运送至物流公司,经由“小李”(另案处理)发往各地销售,共获利23400元。
2017年5月,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述加工场所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成品2884箱、半成品62400支、阿尔卑斯硬糖成品790箱及徐福记硬糖成品4箱。上述产品经检测各项指标合格。经鉴定,产品价值共计479387元。同年5月26日,本案移送泉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蔡某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谈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其自首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品生产者往往把商标作为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消费者、获得利润的重要手段。商标权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