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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工作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4/1/23 0:00:00        阅读:24160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

 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有效缓解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
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突出问题,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本辖区中级、基层法院,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学习、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密切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结合本地区、本法院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就法官离职年龄界限的延后时间、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的具体办法、政策和期限等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落实方案,进行部署和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对凡未达到退休年龄和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法官,一律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要遵照中央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依照《通知》,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官职业的特点,将法官的提前离职年龄适当延后,以最大限度发挥法官的作用;对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遵照《通知》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于已提前离职法官,必须做到离职不离岗,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经过做工作,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法官工作的已提前离岗的法官,应依法免除其法律职务。
 
  三、《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提前退休和提前离职法官,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层级备案制度,下级法院每半年都要将本法院在此期间提前退休、提前离职法官的相关审批情况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上级法院要依照《通知》,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好已退休法官帮助法院工作的相关事宜。各地法院应当从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和措施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其意愿,安排他们参与立案信访接待、庭前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通知》得到不折不扣的施行。《通知》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地方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做好汇报、协调、沟通与宣传等工作的同时,逐级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就《通知》实施中的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帮助下级法院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及时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全力做好支持工作,并采取每年定期检查等有效措施进行督促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做法,要立即坚决严肃地予以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各级法院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明年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国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六、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注意及时收集和梳理《通知》施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涉及到政策界限的重大问题,不能各行其是,务必及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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