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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圈”,两件入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5/26 10:45:43        阅读:2872

2023420日至4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近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2022年福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泉港法院审理的原告三养(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统视频有限公司、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该案为泉州基层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泉州中院发布了2022年度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泉港法院审理的原告佛山勇牌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

 

案例一

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

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与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养公司”)经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授权取得第21685377号“ 图片商标、第29303332图片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同时有权自行就涉及上述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维权活动。三养公司经调查发现,由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公司)生产、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育智商行)销售的华统火鸡面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与第29303332图片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图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华统火鸡面的外包装与三养公司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极为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三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统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同时赔偿三养公司经济损失99万元。华统公司辩称,案涉包装属于火鸡面的通用包装,不具有显著性,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三养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包装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三养食品株式会社自2016年起在搜狐、腾讯、网易、新浪等各大媒体平台对三养火鸡面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且三养火鸡面在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上有较大的销售数量和购买评论,足以认定三养火鸡面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养火鸡面的包装整体以黑色为主基调,包装由左上角的“SAMYANG三养标识、左侧的喷火小鸡图案、右上方的盛有方便面的平底锅图案、右下方的红色韩文字样及黄色中文火鸡面字样等要素组成,将各设计要素进行富有美感的独特排列组合,使其具有与其他品牌的方便面包装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三养火鸡面所使用的包装因其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性,视觉效果突出,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的整体形象与三养公司的三养火鸡面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火鸡面作为一种方便食品,在包装材质与包装图案、颜色、文字、布局的排列组合上有很大的设计自由度。从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来看,整体以黑色为背景,包装正面印有喷火鸡、平底锅、红色及黄色的文字,总体的颜色、图案大小、布局近似,仅喷火鸡细节、平底锅中的内容物、文字内容等局部存在差异,就整体构图与各辨识性要素来看,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与三养火鸡面的包装构成近似。由于三养火鸡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造成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华统公司擅自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特有商品包装,具有攀附三养火鸡面的主观意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华统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三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商品的包装通过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品质和企业的商誉,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与某种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本案综合考虑案涉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以及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范围、程度、形式等因素,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对于同类案件合理认定行业通用包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二

未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不构成商业诋毁

——佛山勇牌陶瓷有限公司诉周国强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

周国强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内容为陶瓷连续涨价,其司不涨价,让利新老客户,有大量库存,需要联系等,并附瓷砖图片,部分图片带有勇牌陶瓷的微信水印logo。佛山勇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牌公司)认为,周国强在建陶企业涨价的峰口,盗用原告产品宣传图片,多次发布微信朋友圈,扰乱公司及经销商、代理商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公司造成恶劣负面影响,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泉港法院,请求周国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国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未明确提到特定的公司和品牌,并没有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并损害勇牌公司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且勇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朋友圈发布后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周国强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勇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领域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微信朋友圈逐渐改变了社交平台和交易方式,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传播事实或观点信息的重要渠道,其中不乏经营者发布营销推广信息、商品对比测评信息或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发表评论等,若未注意言论的表述内容和方式,可能会诋毁同行业竞争者商誉,引发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诉言论是否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泉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从商业诋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综合考量本案被告发布微信朋友圈的主观意图、发布的具体内容、是否对原告商业信誉商誉造成损害等方面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的裁判思路和判决结果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泉港法院自20225月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注重队伍建设,配强“专精特新”审判团队,案件归口审判管理办公室。落实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案件生效服判息诉率达100%。团队以超岗率和案件质量双第一获评全市法院“优秀办案团队”荣誉称号。

接下来,泉港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将对标一流以更高的要求,抓住“一条主线”,聚焦“四大方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用专业守护公平,用理性定分止争,用智慧激励创新,为不断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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