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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3/16 16:31:33        阅读:1906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2)闽0505执930号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7649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座裙楼厦门石油交易中心2层33-06号。

法定代表人:姜立峰。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42662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

77号。

负责人:薛颖。

债权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951288,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1栋1单元101室。

负责人:丁陈建。

债权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5425Q,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22号。

负责人:李行枝。

债权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167Q(3-1)。

负责人:兰茂清。

债权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33586,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渡江南路 130 号 508 。

负责人:陆广岭。

债权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61783185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二期B地块。

负责人:洪杰星。

债权人:厦门深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68947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461号403室。

负责人:洪天柱。

债权人: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50583156202709F,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

负责人:蒋泽龙。

债权人: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消防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1540611XP,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白石宫石化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08 室。

负责人:陈兴云。

债权人: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08471X,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9号。

负责人:刘耀昌。

债权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090557,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

负责人:郑志军。

债权人: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41009926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

负责人:杨宝华。

债权人: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80183707,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西化工码头区。

负责人:钱建华。

债权人:浙江晟荣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51786548U,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2号楼1楼101-103。

负责人:胡善康。

债权人:浙江弘润海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54003545F,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

负责人:胡轲宇。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35285B,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福新中路90号新华园(远景豪庭)2号楼一、二层。

负责人:郑立胜。

债权人:福州云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68772330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交通路1号鸿运星城1#3层01店面-01。

负责人:李顺明。

债权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9960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大道167号。

负责人:林宏修。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4381521Q,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16号。

负责人:刘阳。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771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

负责人:侯军帮。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710H,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53号(原五一北路东侧)正祥中心1#楼。

负责人:谢博武。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3771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

负责人:侯军帮。

债权人:陈若凉,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811308512,住福建省晋江市泉安路罗山段317号。

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5MB1903754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锦绣街116号。

负责人:江岚。

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62278315U,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D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21130日至121日拍卖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路北侧施厝路东侧10米宽规划路西侧的不动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及原材料,买受人福建为拓石化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2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向买受人移交上述财产并送达成交裁定书。扣除案件受理费578110元、执行费129600元、评估费68364元,及拍卖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所需缴纳的相关税款2181423.33元,余下款项为59242502.67元(其中,不动产所占款项为41347712.31元;机器设备所占款项为14840246.92元;办公设备、家具及原材料所占款项为3054543.44元)因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全省多个法院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且互有移送的情况,为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明确相关案件履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后函询相关法院及相关债权人,收到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款项数额为59242502.67元。因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本次分配方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列入可分配债权比例中。结合各债权人的回复情况,截止到2022年12月19日各债权人可分配债权情况如下: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货款103076852.18元及违约金45171937.9元,合计148248790.08元。同时,其认为其先行采取了相关的保全行为,应给予先行分配。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款项12468469.38元及利息69220383元,合计193905032.4元。同时,该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路北侧施厝路东侧10米宽规划路西侧的不动产、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工程款202727元、勘察费18200元及相应利息。

债权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货款41万元及相应利息。

债权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设备质保金79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债权人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2017)闽0505执1594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维保费用100309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在(2017)闽0505执1595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工程款2500000.7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债权人泉州市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设备款73511.5元及相应违约金。

债权人厦门深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闽0505执936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货款7250元、仲裁费326元及相应约违金,在(2018)闽0505执942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货款28万元、仲裁费7279元及相应约违金。

债权人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货款131500元、仲裁费4038元及相应违约金。

债权人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消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消防服务费114.06万元、仲裁费30095元及相应违约金。

债权人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质保金4万元及违约金20340元。

债权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质保金91500元、仲裁费32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债权人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款项168000元、仲裁费4844。

债权人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仓储服务费1120200.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376.08元,合计1191577元。

债权人浙江晟荣船务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运费本金334956.4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354956.4元。

债权人浙江弘润海运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款项207560.65元。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闽01执402号案件中尚欠款项129120962.5元,在(2019)闽01执恢135号案件中尚欠款项140533633元。

债权人福州云卉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闽01执恢168号案件中尚欠款项72069641元,在(2018)闽01执恢169号案件中尚欠款项52850254.97元。

债权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本金款项2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46.332174元,合计3346.332174万元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本金款项6072676.27元及相应利息10452655.27元,合计16525331.54元。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本金款项1015748.07元及利息2283444.14元,合计3299192.21元。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认为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本金款项500000元、律师费33522元及相应利息22006073.07元,合计22539595.07元。

债权人陈若凉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本金款项6850000元及利息2259017.4元,合计9109017.4元。

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认为截止到2022年12月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缴各项税款3807764.84元,且申请对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欠的税款予以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路北侧施厝路东侧10米宽规划路西侧的不动产、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其中,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5日,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对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路北侧施厝路东侧10米宽规划路西侧的不动产拍卖所得款在459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款在14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缴各项税款为3807764.84元。其中,在2015年6月5日相关抵押财产设定前所欠缴各项税款为29661.54元,抵押财产设定之后欠缴各项税款为3778103.3元。

本院认为,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6月5日欠缴各项税费29661.54元,因该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其相关财产设定抵押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的规定, 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的应征税款29661.54元优先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的抵押权受偿。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余下的应征税款3778103.3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受偿。被执行人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路北侧施厝路东侧10米宽规划路西侧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余款为41347712.31元、机器设备拍卖所得余款为14840246.92元;办公设备、家具及原材料拍卖所得余款为3054543.44元。另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处置上述财产时积极主动配合本院执行,同时对相关财产进行相应保全行为,给予酌情先予分配10万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1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仁和(厦门)化工有限公司受偿金额为10万元;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受偿金额为56058297.69元;

3、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受偿金额为3084204.98元;

4、其余债权人均无剩余款项可供受偿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许 淑 锋

审 判 员 罗 德 棉

审 判 员 林 育 群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培 英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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