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大桥南华洲综合楼302室):
本院对原告庄祥琴与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5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祥琴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2710元;二、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祥琴代垫的税费6435.60元;三、驳回原告庄祥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64元,由原告庄祥琴负担47.91元,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