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碧松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 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9466.67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黄威 电话:0595-68111586
公告方式: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