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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府院联动共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格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23/3/24 17:19:37        阅读:3119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等部署,有效落实全市法院“七争竞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年”要求。近日,泉港法院分别与泉港、惠安、台商投资区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合作备忘录》。

泉港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绿萱分别与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洪良杰、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潘明森、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高结山签约,泉港法院党组副书记刘鸿志、惠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泽强出席活动。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新模式,明确合作目标、司法确认的内容、流程、文书要求和联动机制,旨在通过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司法与行政共治模式,构建三地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和大保护工作格局,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效能。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内容和基本流程如下:
  (一)本备忘录所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活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解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司法确认。
  (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四)当事人就行政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调解协议、与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六)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后,将裁定文书抄送主持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该调解协议。
  (七)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自2022年5月获准跨区域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我院全年共审结案件195件(涉及惠安县102件,泉港区74件,台商投资区19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占比69.74%。由于跨地域管辖,迫切需要解决送达、举证、维权周期长等棘手问题。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开辟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路径,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既有效发挥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高效优势,又能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产权多元保护需求,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接下来,泉港法院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深化与泉港、惠安、台商投资区三地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彰显“严保护”导向、打造“大保护”格局、打通“快保护”链条、提升“同保护”效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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