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每个人皆是消费者
日常消费中
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或鉴别能力
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
泉港法院通过典型案例
引导荧幕前的您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案例1 “食”刻关注: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比如,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未来”食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泉港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涉过期食品维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小陈在泉港某超市购买“粮仓物语”香脆面零食4袋,价格为4元,并通过微信向该超市转账支付,超市未出具购物小票。后小陈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商品已过期。为了固定证据,小陈于次日再来到该超市购买香脆面2袋并录制了其购买的过程。随后,小陈与超市协商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而超市仅同意赔偿商品价格的十倍。由于协商未果,小陈遂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超市经营者承认其经营的超市内有售卖上述“粮仓物语”香脆面。经查明,小陈尚有2袋上述超市售卖的香脆面未拆封。
【审理经过】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消费者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录音录像和商品实物等证据,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其主张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庭审认定,案涉食品为超市出售,且该食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超市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依法判决超市赔偿小陈1000元。
【法官提示】
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市场的两大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市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不同的法定义务以保障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义务为进货查验义务和安全贮存义务。食品经营者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认定为“明知”。本案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2 萌宠失宠:
购买宠物“货”不对板如何维权?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饲养宠物作为其生活的一部分,在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网上购买萌宠,因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容易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形,那么当出现类似情形时,我们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6日,小胡(化名)通过抖音APP添加卖家小帅了(化名)微信,并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矮脚长毛蓝金渐层公猫”。购买前小帅承诺:购买后如果不喜欢或不合适等原因都可退换、4300的价格包含了所有费用(包空运直达 、检疫合格发出 、包猫瘟腹水等)。买家小胡付款后,小帅通过空运将猫寄送给小胡。
然而,待小胡收货时却发现该猫系母猫,且与小帅宣传描述视频中的颜色、样貌等均不相一致,遂与小帅协商退货。因双方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要求小帅“退一赔三”。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小帅承认其向小胡所提供的宣传视频中使用了“美颜”效果,且对猫的性别判断出现疏忽,但因小胡没能及时联系其进行处理,导致猫已过“宠萌期”(退货期限)。因此,小帅不同意退款。而小胡则认为,所网购的猫与商家描述的确不符,卖家小帅的行为属于不实宣传。
承办法官通过详细询问双方的交易过程、核对支付凭证原件、核实视频原始载体,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对双方进行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帅向小胡返还三千元,涉案宠物猫则由小胡继续饲养。
【法官提示】
宠物的活体性质使得宠物消费领域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宠物的特殊属性导致一些消费者容易陷入误区。消费者如要选择通过网络购买宠物,应尽可能选择正规、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商铺。同时,买家也应当认识到通过线上购买宠物的确存在的一定风险。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所售宠物相关信息,并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伴随新业态、新模式、新政策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型也产生了变化。泉港法院将根据新态势,依法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不断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持续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获得感,让商家诚信守法经营,使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助力全社会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良好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