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男友写了一张欠条给女方,后来却未兑现,女方遂持欠条将其告上法庭。去年11月20日,泉港法院南埔法庭审结了这起奇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陈某应支付女方蔡某欠款一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2013年年底,晋江人蔡某与泉港人陈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相识一个多月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去年3月,双方因纠纷决定分手,当月16日,两人就恋爱期间互赠的衣物、钱款进行结算,陈某同意返还蔡某一万元,并写下欠条。可是,陈某迟迟未兑现欠条上的承诺,蔡某多次催讨无果,便将他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陈某按欠条支付欠款。
泉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因恋爱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所互赠物品行为达成新的合意,陈某自愿将恋爱期间双方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其承担的欠款,并出具一份欠条交给蔡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蔡某要求陈某支付欠款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