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闽0505司惩1号
被执行人:庄星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12088530,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菜堂村小二房1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宗仙与被执行人庄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庄星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庄星明罚款1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后五日内缴纳。
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