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审判业务 审务公开 办事服务 法院建设 人民法庭 公众互动
  荣誉展示
  先进典型
  人事工作
  预决算公开
  纪检监察
  司法警察
  党建工作
  精神文明
  青年文明号
  工青妇工作
  法苑文化
  装备技术
  法治宣传
  法院档案
栏    目:
 
关键字:
 
  


电话:0595-87999850
网址:www.qgfy.com
邮箱:qgfybgs@163.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2071号
监督电话:0595-87999855
 
  法治宣传    
【亮剑八闽】泉港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www.qgfy.gov.cn    时间:2018/10/15 17:12:57        阅读:21203

案例一

陈志彬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彬与蔡军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泉港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志彬分两期偿还蔡军扬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2万元。因被告人陈志彬未按期履行,蔡军扬向泉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泉港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于2018417日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志彬名下的闽C-F391H号小轿车。同日13时许,被告人陈志彬私自将已被扣押的车辆从停车场开走并转移至其岳母家中。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志彬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志彬非法处置泉港法院扣押的车辆后又于次日自行到泉港法院接受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彬已支付全部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擅自处分,便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种恶意处置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行为,也是法律打击的拒执行为之一。在此告诫被执行人,万不可为逃避执行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陈文华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7710日,执行申请人肖龙瑛依据生效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5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申请人陈文华搬出址在泉州市泉港区聚福小区二期4#1302室。

泉港法院向被申请人陈文华发生执行通知书,通知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自动搬出房屋,其拒不履行。2017915日,我院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被告人陈文华仍拒不搬出该房屋,并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致一名执行人员受伤和一名司法警察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在抗拒执法过程中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文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被告人陈文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陈文华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国家的管理活动。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致一名司法警察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王国雄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216日,泉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泉港区经营部依据已生效的(2010)厦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国雄支付人民币177084.59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泉港法院于2014618日和73日分别对王国雄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后被执行人王国雄占股12.5%比例的沙格沙场被政府征迁,王国雄于20168月将其所占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其弟王国华,王国华等人随后向当地政府领取了被执行人王国雄所占股份比例的征迁款106637.25元。2017217日,泉港法院向被执行人王国雄家属送达传票,要求王国雄到法院履行义务并接受询问,其仍不履行且未按通知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雄在沙场被政府征迁之际,故意将其所占沙场股份私自转让给他人且由他人领取征迁补偿款,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国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王国雄从宽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切忌试图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自身财产逃避法律义务,规避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国雄将其所有的征迁沙场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领取征迁款,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最终给自己招致牢狱之灾。

 

 

 

案例四

钟灿阳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21015日,因钟秋阳与被告人钟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秋阳于同日申请保全被告人钟灿阳名下闽C8238T号朗逸牌轿车。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17日裁定查封被告人钟灿阳所有的闽C8238T号朗逸牌轿车。2013729日,钟秋阳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告人钟灿阳偿付人民币143000元及利息。

泉港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钟灿阳发出执行通知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被告人钟灿阳拒不履行义务及拒不申报财产情况。在泉港法院向被告人钟灿阳出具车辆交付令,并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后,被告人钟灿阳仍拒不执行。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灿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灿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灿阳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钟灿阳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灿阳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出具车辆交付令并依法公告仍拒不执行,逃避履行义务。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依法定罪判刑。既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

陈瑞玉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5430日,连洛阳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陈瑞玉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祺海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泉港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陈瑞玉及祺海公司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56月,祺海公司及奇隆公司将公司场所出租给奇美公司并约定租金,却因被告人陈瑞玉怠于履行其工作职责,至今未向奇美公司收取租金等,致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无法得到履行,且被告人陈瑞玉还故意隐匿祺海公司的财务账册。另,201510月至20176月间,被告人陈瑞玉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另一店面租金计52745元,且未向本院申报该收入,也未将该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7月,因被告人陈瑞玉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致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无法得到履行,泉港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但被告人陈瑞玉仍拒不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瑞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瑞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瑞玉已向泉港法院主动交纳部分款项,且取得申请执行人余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瑞玉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陈瑞玉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陈瑞玉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瑞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对抗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活动。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有财产时应当主动履行义务,不应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六

刘小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421日,刘荣江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泉港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林开勇偿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刘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期间,被告人刘小平将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闽D719Y9的小轿车作为质押向张启祥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同意将该车转让给张启祥。被告人刘小平在收到钱款人民币8万元后,未向泉港法院申报该收入,也未将该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小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林开勇已偿付刘荣江全部借款,酌情对被告人刘小平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刘小平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小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对抗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活动。本案中,被执行人刘小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他人获得钱款后,未向泉港法院申报该收入,也未将该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关闭本面】【返回上级目录】【返回顶部
Copyright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11000860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闽公网安备 35050502000139号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举报邮箱:qgfybgs@163.com  举报电话:0595-87999850